這個大概是醫師最常問的問題之一了!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,流傳說「如果醫責險要出險的話,必須要填一張”承認疏失”的自白書」。
哇,天知道「承認疏失」對醫師來說多難啊!因為我們從小就是被教育著:醫學有非常多的不確定性,不能把話說死,也不要去攻擊前一位醫師「怎麼沒有看出來?」
應用在自己身上也是一樣的,儘管再小心,還是無法百分之百掌握病人的狀況能如你所預期。
以前我聽過大老教我們:「不能跟病人說對不起,不能道歉,只能說「我很遺憾」。因為一旦道歉,表示你承認有錯。病人家屬會緊咬著這點,告死你。」
所以醫師們聽到承認疏失,都會非常的驚恐。
但我們先跳脫這一些根深蒂固的思考,來了解一下產險這個東西是怎麼運作的?
一、過失承認
有過失,才有責任;有責任,才有理賠。
在產物保險的責任險裡面,只有車禍的「強制責任險」不看責任歸屬。不管是誰的錯,只要有受傷就賠。
而其餘的責任險,都是你要有過失,保險才會理賠給對方。就像第三人責任險,也是要看車禍的肇責比例,來決定理賠的成數。
例如你車好好的停在路邊,別人擦撞到你的車,而導致他的車頭全毁,那請問你的保險有需要賠償對方車子的損失嗎?當然不用啊!因為百分之百是對方的責任。
所以回到正題,是不是要醫師有疏失才會理賠?答案是肯定的。否則病人只要一個不滿意,就可以可以開口跟醫師要錢,然後醫責險保險公司就會乖乖買單,哪裡有這麼好的事呢?
只是這裡的疏失,並不像各位認知的那麼嚴重,可能只是小小的未詳盡告知、應注意而未注意,不太會抓得非常嚴格而刻意刁難出險。更不會要求要簽一張什麼自白書承認錯誤,成為被法庭判處刑責的把柄。
二、損害賠償
那麼到底有什麼項目可以求償呢?產險的架構基本上就是「損害賠償」,是以「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本狀態」為原則。換句話說,是指因為此事件發生,而產生的必要費用。
可請求的常見賠償大概包括了這幾種:
1. 醫療費用(例如開刀開壞了,要重開一次的費用)
2. 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 (請看護、行動不良的交通費等等)
3.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賠償(例如半身癱瘓,未來沒有辦法再工作)
4. 停薪、停業的賠償(依照無法工作的期間,以及你的平均薪資去做計算)
5.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(這個比較嚴謹一點,基本上要看情節輕重,不是你覺得不爽就可以申請的。需要達到一定的傷害程度、或者有精神科診斷證明等等。)
因此病人要求的金額合不合理,關乎到理賠能不能順利進行。
如果各種醫療單據資料一應俱全,依照以往的判例也差不多是這樣的行情,往往就能順利和解結案。
那有沒有可能賠很多,讓病人一夕致富?當然也是不可能的,這樣就不叫損害填補,而是不當得利了!
三、漫天要價,會賠嗎?
前不久,有人在分享飯店住宿經驗的FB社團發了一篇文,內容是說她抱著不滿一歲的寶寶,在飯店的親子遊戲室滑倒了,整個跌坐在地上,造成瘀青挫傷,寶寶雖然沒受傷,但是受到驚嚇大哭。
於是她向飯店要求一萬元的精神賠償金。但飯店顯然無法達到她要求的金額,只能提供一些免費住宿券之類。而且「把責任都推給產險公司,不聞不問。」因此她憤而Po上網尋求公審。
(殊不知下面的留言跟她預期的風向不太一樣,許多人認為她自己也應該要負部份責任,只是想獅子大開口。)
以病人的立場,大部份的醫鬧,就是像這位民眾一樣,認為自己的精神很寶貴。愈想愈鬱悶,然後把從受傷生病至今的種種不如意,都怪罪在醫師的誤診頭上。於是除了有單據的那些損害賠償之外,開出來的數字還需要很多額外的「精神賠償」,也就是所謂的「討誠意」。
以醫師的立場,醫療糾紛發生後,不但勞心,而且勞力,甚至光是為了跑法院好幾趟而停診停班的費用損失,可能都超過病人要求的金額。因此往往希望速戰速決,病人要求多少都給他,只要和解就行。如果剛好有保醫責險,此時抱持的期待,就是希望保險能夠全額支付!我都出錢保險了,這種小事應該幫我解決吧!?
但是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,以保險公司的立場,當然不可能病人說多少、就賠多少。之前還聽說過有病人覺得做胃鏡太痛,所以想要精神賠償,各位覺得這這這... 有可能賠嗎?如果可以的話,根本一天到晚遇到碰瓷黨,賠錢賠不完了。因此理賠的主要原則,還是本文之前提到第一大項跟第二大項喔。
醫師、病人、保險公司,三方面的認知一定會有落差。要如何拿捏其中的平衡,就需要其中的經驗跟專業性、以及背後的法律協助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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